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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外国语大学采购人代表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20 作者: 阅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内部管理水平,对采购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采购人是指西安外国语大学,具体由招标办公室代表学校履行招标采购职责;采购人代表是指受采购项目单位委托,代表学校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和确认有关事项的具体人员。

    第三条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磋商小组的统称)成员之一,按规定履行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的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客观公正开展采购评审活动。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应由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及采购需求的人员担任;对项目内容、实施方案不清楚、不熟悉,不得担任采购人代表。

    第六条 采购人代表按照以下程序选派。

    (一)由采购项目单位研究决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

    (二)采购项目有归口单位的,由归口单位确认推荐;

    (三)采购项目单位或归口单位放弃推荐的,委托招标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

    第七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应对个人身份保密;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潜在供应商情况;不得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应在进入评审现场之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人代表授权书》。

    第九条 进入评审现场后,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条 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要以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一)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二)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的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若要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评审中不得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五)不得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六)不得对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进行表态。

    (七)对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在录音录像下予以提醒,事后及时向招标办公室反馈。

    (八)服从评审委员会集体决策,不得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个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九)遵守评审纪律,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结果公示无异议,招标代理公司向成交/中标供应商发放成交/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应尽快与其协商草拟合同,中标通知下达后15日内提交合同电子版进行审核。

    第十 采购人代表对评审详细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采购人代表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四条 对采购人代表在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具有进行检举和投诉的监督权力。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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