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 页> 管理制度> 正文

与我们采购密切相关的几个时间期限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26 作者: 阅读量:

01

采购意向公开期限: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五部分: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及时间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公开采购意向。

02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03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04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05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06

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07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友情链接|